企業改製本應朝著利於企業長久發展的方向進行。但在改製過程中,巨大的利益誘惑卻讓某些企業高管另動心思。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一起涉案2億元的騙貸案就發生在企業改製的過程中。
  廣西柳州:企業改製中的2億元騙貸游戲
  文/葉青 覃可基
  2013年10月14日,備受關註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2億元騙貸案終審宣判。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決,維持柳北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
  作假騙貸
  柳州立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立宇集團)的前身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棉紡織一廠和棉紡織二廠。起初,兩家棉紡廠的經濟效益都還可以。後來,因受大環境的影響,紡織行業開始走下坡路。為了做大、做強企業,柳州市的相關責任人決定將兩廠合二為一。1997年,兩家棉紡織廠合併組建成一家大型國有企業——立宇集團,在冊員工近6000人。
  新組建的公司負債經營。面對自己的付出與收入不成正比,員工怨聲載道、叫苦不迭。2006年12月,為扭轉局面,立宇集團又進行改製,將國有產權全部轉讓給寧波天漢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漢公司),立宇集團成為天漢公司的全資子公司。然而,經過這樣的改製,立宇集團並未給6000名員工帶來福音。相反,下崗員工有增無減,企業內人心惶惶。
  立宇集團到底是經營出了問題,還是管理出了問題?一些員工開始打聽,並得到一個驚人的消息:掌管財政大權的人以公司的名義中飽私囊。但他們苦於沒有證據,只好啞巴吃黃連。
  原來,2007年,時任立宇集團實際控制者的天漢公司財務總監曾勇授意原柳州立宇集團財務總監陳家橋將財務月報表、年報表虛增資產和高估利潤,以提高立宇集團在銀行的授信額度滿足其向銀行申貸的條件。陳家橋遂授意資金管理處副處長彭莉,由彭莉安排手下的財務人員炮製了虛假的2006~2007年度財務月報表、年報表,併在曾勇的要求和安排下配合廣西博華三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的2006年立宇集團審計報告。
  立宇集團憑藉虛假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以及天漢公司提供的1.5億元保證、廣西軸承有限公司提供的5000萬元擔保,於2007年8月獲得廣西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2億元的公開授信。同月,曾勇也被增補為立宇集團董事會董事、代理總經理,全面負責立宇集團的工作。
  獲得農發行的授信後,立宇集團繼續向銀行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從2007年8月到2008年3月,分7次從農發行騙取共2億元貸款。當這2億元的巨額貸款到手後,立宇集團並未按照事先約好的方案執行——大部分都未用於經營,而是以支付貨款等名義走賬轉出——被高管肆意瓜分。
  2010年下半年,當農發行發現無法收回貸款時,遂向警方報案。公安機關立即成立專案組。然而,此案的涉案高管卻玩起了失蹤。天漢公司的負責人徐靈祥早已不知去向,其手下的幾名干將也人間蒸發。警方雖歷經周折,卻僅將其中2名涉案人員彭莉和曾勇抓獲。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公安分局偵查終結後,於2011年5月30日將此案移送至柳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由於案情複雜、證據不足,檢察機關分別於同年7月15日和9月30日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和延長審查期限。
  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立宇集團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曾勇作為該公司的主管人員,其行為觸犯《刑法》的有關規定,遂向柳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庭上激辯
  2012年2月和3月,柳北區人民法院對這起廣受關註的立宇集團騙貸案進行兩次公開審理。
  由於此案的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又涉及原國有大型企業改製歷時兩年,所以,該案引起當地各界廣泛關註,柳州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受害單位——農發行、立宇集團的部分職工代表、媒體記者和被告人家屬等參與旁聽。
  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展開激烈爭辯。
  公訴人認為,立宇集團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曾勇和彭莉作為該公司的主管人員,其行為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情緒低落的彭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稱其是受領導指使,“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頭”。她懇請法院從輕處罰。
  作為立宇集團董事、代理總經理的曾勇則矢口否認這起騙貸行為與其有關。他稱自己只是一名打工仔,在被委派至立宇集團擔任代理總經理之前,該項貸款的相關手續已經完成。曾勇的辯護律師為其作了無罪辯護,稱有關事情都是立宇集團法定代表人徐靈祥一手操辦,曾勇完全沒有能力涉及這方面的任何問題。該律師還認為,關於貸款詐騙的指控不能成立,因為獲得銀行授信和貸款的基礎不是建立在賬冊資料上,銀行同意授信貸款需要經過一個嚴格的程序。“試想一下,上億元的貸款資信,銀行會不進行嚴格審查而僅僅依靠貸款申請人提供的財務報表就授信嗎?如果說財務報表沒有經過審計評估,那麼,這個評估真實性的責任就應由中介機構即審計所承擔,而不是由企業承擔。況且,報表已經過銀行核保、審計和評估多道關卡”。
  曾勇的辯護律師表示,如果只是賬冊虛假,只要其他擔保物仍然超過擔保額,這項擔保就不虛假,能夠承擔償還責任,並不構成騙貸罪。如果最終資產被轉移掏空,不能承擔還貸責任,那麼,要追究的也應該是實際進行掏空的人,而不是原先提供擔保資信證明的人。犯罪必須註重因果關係。況且,這是單位犯罪,與曾勇個人無關。
  法律審判
  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立宇集團以製作虛假的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提供虛假的擔保等欺騙手段,騙取農發行的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最終造成上億元巨額貸款本金和利息無法追回。在立宇集團騙取貸款的過程中,雖然曾勇在2007年8月前不在立宇集團擔任任何職務,但是,作為立宇集團實際控制者母公司天漢公司的財務總監,其授意時任立宇集團財務總監的陳家橋製作虛假的財務報表,並直接參与製作虛假的立宇集團2006年度審計報告。2007年8月,他被任命為代理總經理後,全面主持立宇集團的工作。為了使農發行向立宇集團發放貸款,他繼續向農發行提交虛假的財務報表,參與立宇集團騙取貸款的全過程,依法應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彭莉作為公司的管理人員,在上級授意下指使手下財務人員炮製虛假財務報表提供給農發行,是騙貸行為的直接責任人,也應依法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案雖為立宇集團單位犯罪,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曾勇作為立宇集團的負責人,彭莉作為直接責任人,難辭其咎,依法應當承擔相關刑事責任。其他責任人未能歸案,並不影響法院就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部分犯罪事實作出判決。
  2013年3月25日,柳北區人民法院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曾勇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30萬元;判處彭莉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法院一審宣判後,曾勇當庭表示上訴。坐在旁聽席上的曾勇的家屬聽到有罪判決後,失聲痛哭,大呼冤枉。而此時的彭莉目光獃滯,在跟律師商量後決定上訴。
  2013年8月28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曾勇提出自己只是替罪羊,要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彭莉認為一審的刑罰過重,要求考慮身體原因,改判緩刑。
  最終,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採納兩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2013年10月14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13年11月上半月期)
(編輯: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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