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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洪亮(出庭受審所穿服裝印有“寶看”)在深圳市寶安區法院聽取宣判。因謊稱航班有炸彈,法院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王洪亮有期徒刑5年。新華社發
  據新華社電 深圳市近日出台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規定,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以此彰顯司法文明。
  被告人可穿西服及其他便裝
  “以前,被告人出庭受審時通常都穿著一件馬甲,印有羈押場所標誌和編號,具有濃厚的犯罪標簽色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郭毅敏說,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為彰顯現代司法文明,深圳中院與深圳市公安局經慎重研究,共同會簽了《關於規範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的通知》。
  據介紹,通知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可以選擇穿著自己的或其家屬、辯護人提供的服裝,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裝;被告人或上訴人無合適出庭受審服裝的,由看守所提供。
  被告人服裝禁印監管機構文字標識
  通知還要求,服裝應當整潔、得體,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監管機構標識、文字、圖案、編號或其他宣傳標誌、標語;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不得穿著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裝,不得僅穿著背心、短褲等過於裸露身體、顯示文身或疤痕的服裝,不得戴有色眼鏡、首飾、帽子等遮擋面容的配飾。
  郭毅敏表示,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標準差別化、標簽化的去除,有利於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也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一現代司法理念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貫徹落實,彰顯司法文明。
  ■ 各地情況
  我國多地庭審不再穿囚服
  據媒體報道,最早嘗試在庭審中被告人不穿囚服的是廈門市中院。2006年,廈門中院在審理一起涉嫌販毒案件時,被告人穿短袖T恤出庭。此後,廈門中院把被告人“自由著裝”作為一項制度。
  在全省法院最早實施被告人“去犯罪化標簽”的省份是河南省。2013年12月,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表示,按照我國法律“無罪推定”原則,刑事案件被告人是訴訟主體,他和公訴人具有平等的主體地位和同等的訴訟權利。今後河南省法院在刑事案件開庭審判過程中,將改變舊有法庭設置,以去除對被告人“犯罪化標簽”。
  除河南、廈門外,山東省棗莊法院也從今年開始實施類似規定。
  ■ 專家觀點
  “疑罪從無犯罪標簽都應剔除”
  中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表示,我國很多地方尤其是基層縣市,犯罪嫌疑人進入看守所後就會被剃光頭、穿囚服,這與我國長期以來“疑罪從有”的觀念有關。
  田文昌表示,如今我國相關法律已經明確了“無罪推定”原則,按照傳統審案方式的被告人剃光頭、穿囚服、戴械具參加庭審已經不符合“無罪推定”,應廢除。河南、深圳等地法院的做法值得在全國推廣。在此基礎上,我國應逐步實行從犯罪嫌疑人進入看守所後便開始去除犯罪化標簽,除了正常的管理需要外,其他給犯罪嫌疑人貼犯罪化標簽的行為都應剔除。
  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原標題:深圳禁讓刑案被告人著囚服出庭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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